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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28 16:42:09
 

合同范文(一)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

  致:业主:____________

  先生们:

  1、在研究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附件第_______号以后,我们,即文末签名人,兹报价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根据上述条件可能确定的其它金额,按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附件要求,实施并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我们承认投标书附录为我们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3、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后尽可能快地开工并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4、我们同意从确定的接收投标之日起_______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一直对我们具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5、在制定和执行一份压式的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6、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非得接受最低标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书的约束。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楷体大写字母)

  地址________

  证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职业________

合同范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招标人:_________投标人:_________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药品│产地│规格│单位│供货│出厂│零售│数量│金额│交货││名称││││价格│价格│价格│││时间│├──┼──┼──┼──┼──┼──┼──┼──┼──┼──┤│││││││││││├──┼──┼──┼──┼──┼──┼──┼──┼──┼──┤│││││││││││├──┼──┼──┼──┼──┼──┼──┼──┼──┼──┤│││││││││││├──┼──┼──┼──┼──┼──┼──┼──┼──┼──┤│││││││││││├──┴──┴──┴──┴──┴──┴──┴──┴──┴──┤│人民币(大写)│└─────────────────────────────┘ 第一条 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第二条 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第三条 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第四条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第五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1.违约终止合同: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第九条 违约责任1.投标人履约延误:(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2)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2.误期赔偿:(1)除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2)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3.招标人履约义务(1)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2)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3)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4)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5)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4.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1.采购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3.其他义务:(1)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2)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3)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4)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5)伴随服务: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a)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b)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c)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d)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e)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6)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第十四条 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代理人持招标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投标人││ │ │││招标人:(章):│招标代理机构:(章): │招标人:(章): ││ │ │││住所:│住所:│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电话:│电话: ││ │ │││传真:│传真:│传真: ││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 │ │││帐号:│帐号:│帐号: ││ │ │││邮编:│邮编:│邮编: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年 月 日  

合同范文(三)

  授权书

  本授权书申明:_______(公司注册地点)_____(公司名称)____(职务)______(姓名)经合法授权,特代表本公司(以下称“承包人”)任命;

  _____(公司名称)_____(职务)___(姓名)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井授权该代理人在有关__(合同名称)的施工、建成和维修方面,以承包人的名义并代表承包人签署投标书、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

  各方在此分别签字,以资证明。

  授权人签字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

  证人签字______

  证人姓名______

  证人所在单位____证人职务____

  __年__月__日

合同范文(四)

  一、投标答辩

  1.投标答辩,由____公司《____厂租赁经营》评标委员会组织,公开进行,允许旁听。

  2.《____厂租赁经营》评标委员会邀请__市公正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投标答辩会议。

  3.投标答辩人,由《____厂租赁经营》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筛选后产生。没有取得投标答辩权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答辩会议旁听。

  4.投标答辩的顺序,由投标答辩人抽签决定。答辩开始后,尚未轮到答辩的投标人,不准参加答辩会(包括合伙人)。答辩完毕的投标人,可以列席旁听其他人的答辩。

  5.投标答辩人在答辩前,认为个别评委对自己的评判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有权向评标委员会主任提出请求该评委回避,评标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告知被请求人,在对该投标答辩人的《投标方案》评议和评分时回避。

  6.从投标答辩会议开始,到投标答辩会议结束,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准和任何投标答辩人接触,如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撤销其评委资格和有关投标人的答辩、中标资格。

  7.投标答辩人应当遵守答辩会议的各项规则,按顺序进行答辩,到时不参加答辩的以弃权论。

  8.投标答辩人的答辩时间相等,答辩分为:《投标方案》解释阶段和答辩阶段,每个阶段结束前三分钟,会议主持人应当提醒投标答辩人,到时应当通知答辩人停止发言。

  9.投标答辩人的发言要言简意赅、突出重点,以《投标方案》为准,离题太远时,评委会主任应当提醒答辩人进行纠正。

  评委向投标答辩人提出的问题,只限于《投标方案》的范围内。投标答辩人对评委提出的与《投标方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10.投标答辩人应以自己的最佳方案,进行一次答辩。

  11.《投标方案》中有关投标人的家庭财产部分,评委有为其保密的义务,如因评委泄密,造成严重后果,泄密人应负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二、评标与决标

  12.评标委员会委员在评标和决标中,要立场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评分、确切评议,对所有投标答辩人,一视同仁。

  13.评委在投标答辩人评分时,禁止相互协商。

  评委应当在投标答辩人答辩后十分钟内,就地按时以无记名方式作出自己的评分和评语表,交工作人员进行统计和计算,由公证机关代表进行监督。

  14.招标工作人员应当在投标答辩后一日内,对每个投标答辩人的得分及评语要点,整理好后交评委会主任。

  15.评委会经过评议,预选四名中标候选人,向__厂职工大会作冶厂方演说。

  预选的中标候选人,应认真准备书面演说词,一式两份,交评委会,并按演说词进行演说。

  评委会应专门听取__厂职工代表对中标候选人演说的意见。招标合同:租赁经营投标程序及规则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16.决标由全体评委采用无记名投标方式进行,得票超过评委人数三分之二多数的中标,评委会主任宣布中标人。

  投标表决时,应有公证机关的代表参加验票和计算票数。

  表决结果如均未超过三分之二的票数时,则依得票数额取其前两名,由评委会进行再次评议表决,得票多者中标。

  17.少数评委对中标人有重大异议,认为自己的意见足以说明中标人无经营能力和条件的,可在决标会上要求重新表决。评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重新投票表决一次,重新表决后的中标人即为中标人,决标终止。

  18.投标人放弃中标权的,应在决标前向评委提出。

  三、其它事项

  19.投标答辩、评标及决标的一切资料,由招标工作人员分门别类,整理存档备查。

  20.中标人的《投标方案》和答辩记录作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的依据之一,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时,中标人反悔的应负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负法律责任,还要赔偿招标单位本次招标及再行招标活动的一切费用。

  合伙承租的投标人,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21.本《投标答辩、评标、决标程序及规则》的未规定事宜,评委会主任有权处置。

  22.租赁经营合同生效后,招标工作全部结束。

  23.本规则从__年__月__日生效。

  __年__月__日

合同范文(五)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项目 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

  条件中指明。

  1.1.2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

  和

  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1.1.3 服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

  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4 业主 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 监理单位 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

  理服务的机构。

  1.1.6 一方 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 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

  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1.7 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

  监理规范》(jtjo77_95);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

  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项目建议书 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1.9 日 即历法日。

  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

  日截止的时间段。

  1.2 解释

  1.2.l 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

  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l.2.l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

  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13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

  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2监理单位的义务

  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

  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2.1 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2.2.2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

  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2.3 职责

  2.3.1 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

  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

  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

  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3.2 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

  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

  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

  2.3.2.1 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

  2.3.2.2 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

  权力;

  2.3.2.3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

  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 监理人员

  2.4.1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

  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

  认可。

  2.4.2 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

  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2.4.3 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

  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4.4 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服务的

  派驻人员。

  2.4.5 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

  认可。

  2.4.6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

  须常驻现场。

  2.5 业主财产

  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

  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

  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

  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

  26 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

  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业主的义务

  3.1 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

  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

  3.2 资料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

  关的资料。

  3.3 决定

  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

  出书面决定。

  3.4 代表

  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

  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

  3.5 授权通知

  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

  知第三方。

  3.6 设施和物品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后行监理服务有关

  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

  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放监

  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3.7 辅助工作人员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

  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如

  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

  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4 责任和保障

  4.1 监理单位的赔偿责庄

  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台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

  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业

  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

  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

  4.2 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

  专用条件中规定。

  4.3 赔偿责任的期限

  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

  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

  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

  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4.4 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

  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

  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4.5 保障

  4.5.1 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的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

  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s 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生递交履约担保

  书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

  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4.6 保险

  4.6.1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

  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

  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4.6.2 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

  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生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

  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 监理会同的生效、终止‘变更‘脊柱与中止

  5.l 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

  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 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理合同失效

  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

  5.4 监理合同的变更

  i.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4.2 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第给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a拟定的监理服务的

  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

  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 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地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

  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进

  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

  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5.4.4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

  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5.4.5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

  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事垃给予补偿。

  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

  5.5.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

  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

  5.5.1.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

  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5.1.2 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

  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

  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

  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5.6.2 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会同时,必须在56日之

  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

  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

  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3 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

  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

  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

  分履国约担保金。

  5.5.4 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

  条件和5.5.i.i条或第5.5.2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更求业主

  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

  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

  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

  担保金。

  5.3.5 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

  和利益。

  5.6 转让和分包

  5.6.1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

  以转让。

  5.6.2 没有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单位因监

  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1.1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

  6.1.2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监理单位

  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4.1条和

  第5.4.2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商定新的费率和价格。

  6.2 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2.1 业主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

  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5.5.5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

  6.2.2 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

  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件第6.2.1条的规定

  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3 货币

  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

  中规定。

  7 其它

  7.1 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

  同。业主和监理单垃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 语言和法律

  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3 奖励

  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

  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奖励的办法。

  7.4 利益矛盾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

  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 版权

  7.5.1 对监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合同项目

  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

  或服务之中。

  7.5.2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另外规定,则监理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

  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业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业主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

  济情报

  7.6 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方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

  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 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

  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件

  的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合同范文(六)

  (招标文件封面格式)

  招标编号:(招标代理机构编)

  (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设备名称)

  第二卷 合同条款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出版日期

  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

  ---(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l.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需方”是指(需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

  人的受让方。

  1.2 “供方”是指(供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

  人的受让方。

  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

  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

  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

  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8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

  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

  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

  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供证

  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 “最结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2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3 “电厂”是____发电民

  1.14 “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

  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

  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5 “现场”是指位于__,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6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名称)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

  品备件和足够_折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1.17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域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

  的运行。

  1.18 “ 机终”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19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20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贷分包

  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21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值达

  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

  验。

  1.22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

  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

  2.1 设备名称、规格(型国)、数量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

  2.2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初可靠的。

  2.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4 供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

  2.5 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

  2.6 供方投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

  2.7 供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 供货范围

  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3.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

  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目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

  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

  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实上百不发生费用问题。

  4. 合同价格

  4.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___万元(大写:__._)。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格为

  万元(),第二套合同价格为_万元()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

  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4.1.1 合同设备价格为万元,其中第一套合门设备价格为___万元第二

  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万元。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供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

  发站(车上)洞头(船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4.1.2 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为_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为

  _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为_万元

  4.1.3 两套合同设备到现场交货点的运杂费为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运

  杂费为 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_万元。

  4.1.4 两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_万

  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_万元。

  4.2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6。

  4.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5. 付款

  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汇票。

  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3.1 合同生效日期起 个月内供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不

  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

  方审核无误后__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___万元)做为预付款。

  5.3.2 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

  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清单、质

  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 天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

  的80%(_万元)。

  5.3.3 剩余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问题,

  供方报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在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式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5.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5.4.1 第一批设备交货后,供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3o%的商业发

  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无误后__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

  技术服务费的30%(_万元)。

  5.4.2 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供方提交

  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7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

  无误后__ 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70%(_万元)。

  5.5 运杂费的支付

  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供方分批向需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运杂费。需方在

  收到供方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批运杂费。

  5.6 付款时间以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著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

  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14款计算迟交违约金。

  6. 交货和运输

  6.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应保证及时和部会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

  6.2 交货地点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需方电厂铁路专用线指定地点(车上)/码头

  (船上)(具体交货地点)。

  6.3 合同生效后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需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

  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在每批货物预订启运_天前及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6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6.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码头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

  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 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现合同设备从

  供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6.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

  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x3米x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

  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

  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 附件4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6.8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

  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

  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___个月运到指定目

  的车站/码头并且通告需见

  6.9 供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适、施工、调试、

  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

  套合同设备_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

  6.10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局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

  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

  通告需方。

  6.11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

  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

  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

  ___天内(对急用者应在__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失的部分。如

  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__天内(对急用者应在_

  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6.12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

  提前_天通知需方交运回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

  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6.13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需方负担仓储费

  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供方已交货)支付议批设备的款项。

  6.14 到货站(整车)/码头:____

  (零担)/码头:____

  6.15 收货单位:

  6.16 技术资料邮寄地址:______

  单位: ______

  7 包装与标记

  7.1 供方支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_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及

  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

  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

  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

  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雹、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

  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

  留异物,并保证本部件开全。

  7.2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

  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x宽x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

  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

  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

  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

  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

  箱清单各二份。

  7.6 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

  次性发货。

  7.7 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7.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

  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 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

  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 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樯明任何两个箱件。

  7.12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时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

  (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

  名称页数。

  7.14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

  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

  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

  以满足工期需要。

  7.15 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_

  个月]内返供方(费用由供方承担)。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8.l 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

  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

  程的服务。

  8.2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

  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

  有关问题。

  8.3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

  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4 在合同生效后_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8.5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8.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

  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

  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

  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8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

  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

  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

  要求。

  8.9 供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

  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 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

  并征得绍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8.12 供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

  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

  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供方

  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_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

  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__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 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

  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8.16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9.1 监造

  9.1.1 供方应在配合同生效日期起__个月内,问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

  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

  9.1.2 需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在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

  公司的指导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

  并签字。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

  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9.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5

  9.1.4 供方必须为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9.1.4.1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

  月度检验计划。

  9.1.4.2 提前_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

  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

  以及复印件。

  9.1.4.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

  据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

  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风正常运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

  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

  造代表面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

  试验。

  9.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

  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

  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髦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

  理。

  9.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

  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

  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移中都须进

  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

  (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

  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

  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

  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

  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检

  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__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

  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

  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

  现场_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9.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

  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

  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

  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

  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9.2.4 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

  知后__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_个月内,自

  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 如双方代表在合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

  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

  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 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

  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

  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需方从履约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 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

  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_个月,否则按11.11款处理。

  9.2.8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

  日起的_个月。

  9.2.9 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

  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

  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

  装、设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

  要工序须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供方提供(见附件7)。安装、

  调试过程中,若对方未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腋务人员指导、未经供方现场技

  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需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需方按供方技术资

  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供方承

  担责任。

  10.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进行。

  10.3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

  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_个月,否则将担11.ll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

  168小时完毕后__个月内进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格标后,

  需方应在__天内签署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o.6款和

  11.6款办理。

  10.5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供方在双

  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0.6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

  证值,刚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征第一次验收试验结

  束后_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10.7在第h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

  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1款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_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

  由供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供方仍有义务

  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10.8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_个月内,如因需方原因该合同

  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__ 天内应由

  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

  __个月,则此后_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10.9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

  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_天内按照11.4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10.10 按1o.4款及10.7款出具的初步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

  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

  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

  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

  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

  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时(通常为一

  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照本合同68款及11.3.1款的规

  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整进行的检验、试验、再

  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

  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

  更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

  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p_总费用(元)

  a_人工费(元/小时 人)

  h_(小时 人)

  m_材料费(元)

  c_台班数(台 班)

  m_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 班〕

  11 保证与索赔

  11.1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级验收证书)或

  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_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

  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款和11款有关条款执行。

  11.2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

  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

  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

  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 小

  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小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供方为合同

  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1.3.1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

  由于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

  如需更换,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

  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__个月内,否则,应按11.ll款处理。

  11.3.2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

  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

  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

  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11.4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_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

  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

  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

  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条款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

  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

  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

  11.6 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

  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7 由于供方责任,在9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

  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招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

  算方法通常根据各种设备经济指标保证值按成本法、煤耗加补偿装机法计算。

  以汽轮机为例

  (1)如果汽轮机热耗高于保证值,每增高4.18kj/kwh,供方向需方支付_万元人民币

  的违约金。

  (2)汽轮机在铭牌工况(夏季工况)条件下出力每降低1mw.供方向需方支付_万元人

  民币的违约金。

  (3)如果汽轮机在额定转速下各轴承的振动每高于保证值0.01mm,供方向需方支付_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需方有权要求

  供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

  不成协议,供方在需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需方满意的替换件。

  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

  项经济指标。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1)至(3)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每套

  合同设备总价的10%。供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供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需方接受之

  日,即为需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1.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

  要求等)则其保证或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1.9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

  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动6.4款规定计算,需方

  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全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_个月时,供方需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

  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与此同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0 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同严重影响

  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

  6.11款规定的为准。

  11.11 如果由于供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

  延误工期一周供方将向招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供方需求付由于供方技术服

  务错误或违约造成绪万的直接损失。

  11.12 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1.7、 11.9、11.10、11.11款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违约

  总金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io%。

  11.13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1.14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l-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o.3%;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需方除交付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

  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的5%。

  11.15 本合同生效_月内,供方须向需力提供由供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设备

  价格_%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需方为受益人其格式见附件10。

  12保险

  12.1 供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供方为

  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供方仓库到工地交货(包

  括卸货)后90天止。

  12.2 供方须对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件的加工制造过程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设备关键部

  件价格110%的,以供方为受益人的设备制造质量险,投保范围为制造过程中合同设备发生

  制造质量问题和/或车间内搬运等损坏和现场安装、调试、运行直至保证期满出现的设备质

  量问题。

  13 税费

  13.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

  由供方承担..

  13.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

  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

  i4 外包与外购

  14.1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

  外购)。供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需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14.2 供方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的内容和比例提交需方同意后,在本合同生

  效_个月内,将此部分设备/部件的分包商预选名单、分包商资质材料、提交给需方。需

  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分包商文件后__个月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供方须在需方同意的分包涵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需方。

  14.3 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接8.10、8.11、8.12款的规定办理。

  14.4 供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4.5 分包与外购内容见附件8。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5.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

  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

  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_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

  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

  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后方能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5.2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

  在接到通知后_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_______

  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中

  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

  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

  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5.3 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权力,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

  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5.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

  /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

  协商办理。

  15.5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 

合同范文(七)

  履约银行保证书

  根据本保证书,我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为(详细地址)(以下称承包人),和(保证人姓名)注册地址为(详细地址)(以下称保证人)在此以担保全额为(货币名称、数额)共同格守对(业主名称)(以下称为业主)的义务。根据本保证书,承包人与保证人应保证自己,以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承担共同的及各自的对该项支付的义务。

  根据以业主为一方,承包人为另一方所达成的协议,承包人已承担了合同义务(以下称为所签合同)去实施并完成某项工程,并在工程出现任何缺陷时,按上述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进行修补。

  兹将上述书面保证的条件表述如下:如果承包人正确地履行和遵守所签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一方按合向的真实主旨、意向和含义应履行和遵守的所有条款、条件及规定,或者如果承包人违约则保证人就赔偿业主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直到达到上述保证金总额,届时,本保证书所承担之义务即告终止和失效。否则仍保持完全有效。但所签合同条款,或对工程的实施。完成及修补其缺陷的性质和范围的任何变更,以及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根据所签合同给予的时间宽限或业主或上述监理工程师方面对所签合同有关事宜所做的任何容忍或宽恕均不解除保证人所承担之上述保证书规定的义务。但只在下述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清偿业主蒙受损失之义务:

  (a)收到业主与承包人双方书面通知,说明业主与承包人已一致同意应向业主支付这一笔损失赔偿费;或者(b)保证人收到一份与所签合同条款规定相一致的、按仲裁程序签发的、并在法律上证明的裁决书副本,说明应向业主支付这一笔损失赔偿费。

  代表(承包人名称)代表(保证人姓名)由(签字人姓名) 由(签字人姓名)

  以_____的资格 以_____的资格

  在(证明人)证明下 在(证明人)证明下

  签于一九九_年_月_日 签于一九九_年_月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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